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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离岗基层老兽医补助工作方案

时间:2019-08-21    点击: 次    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19年8月20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离岗基层老兽医补助工作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离岗基层老兽医补助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离岗基层老兽医补助工作方案

为妥善解决离岗基层老兽医生活困难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制定补助方案如下:

一、补助对象

(一)现为广东户籍。1949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由乡镇(公社)、村(大队、农场、管理区)等委派(雇佣、指定等),在乡镇(公社)、行政村(自然村)、生产队、农场、管理区等区域承担兽医公益服务工作的基层兽医人员,离开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

(二)截至2019年12月31日,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从2020年1月开始计发补助,之前年度不补发。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男性年龄尚未满60周岁、女性年龄尚未满55周岁的,待其达到该年龄后从次月按照政策标准开始补助。

(三)可以证明离岗基层老兽医工作经历的有效原始证明材料包括:省农业农村厅颁发的动物检疫员证;县级兽医部门或乡镇兽医站保存的离岗基层老兽医花名册等相关资料;县级、乡镇档案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其离岗基层老兽医工作简历的资料;县级和乡镇(街道)财政部门保存的补贴发放表;原乡镇兽医站及村委保存的能反映离岗基层老兽医身份的有效信息资料,如补贴津贴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兽医有关的荣誉证书等;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核实的能证明其离岗基层老兽医身份和从业工作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职称证明、聘书、照片、日记本、免疫(打针)和采样记录等原始材料。

有关原始证明材料应提交原件进行审核。原件需退回的应进行复印并存档,由验证人签署姓名、日期并加盖验证单位公章。

证明人的书面证明材料作为辅助材料。有效证明人(原则上和被证明人无亲属关系)一般应为被证明人工作期间的乡镇兽医站站长、乡镇兽医站正式职工(含退休);原大队(村(居)委会)支部书记、大队长(村(居)委会主任)等;县级及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现乡镇兽医站站长等。

(四)经申报,最终由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认定,最终复核认定人数一旦确定,不再增加。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地县(市、区)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下列人员不列入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范围:

1.离任后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属国家公职人员的;

2.已经享受或登记享受由政府出资按月发放生活困难补贴的相关人员;

3.2019年12月31日前已去世的;

4.有刑事犯罪记录以及任职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被罢免、开除、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补助资金

省财政每年固定安排离岗基层老兽医补助资金6600万元,按因素法分配下达给粤东西北14个市以及江门市的恩平市、开平市、台山市,因人数变化造成的资金余缺由市县统筹解决。其他地区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市县分担比例由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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