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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9-07-03    点击: 次    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    作者:国务院办公厅 - 小 + 大

2019年7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文件,全文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非洲猪瘟防控工作。2018年8月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持续强化防控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同时也要看到,生猪产业链监管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有的地区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现象仍然比较普遍,生猪调运管理不够严格,屠宰加工流通环节非洲猪瘟检测能力不足,基层动物防疫体系不健全,防疫能力仍存在短板,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为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养猪场(户)防疫监管

(一)提升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着力抓好养猪场(户)特别是种猪场和规模猪场防疫监管。深入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逐步降低散养比例,督促落实封闭饲养、全进全出等饲养管理制度,提高养猪场(户)生物安全防范水平。综合运用信贷保险等手段,引导养猪场(户)改善动物防疫条件,完善清洗消毒、出猪间(台)等防疫设施设备,不断提升防疫能力和水平。督促养猪场(户)建立完善养殖档案,严格按规定加施牲畜标识,提高生猪可追溯性。(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等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落实关键防控措施。指导养猪场(户)有效落实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严格出入场区的车辆和人员管理。鼓励养猪场(户)自行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及早发现和处置隐患。督促养猪场(户)严格规范地报告疫情,做好疫情处置,严防疫情扩散。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猪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行顶格处罚。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指导自行处理病死猪的规模养猪场(户)配备处理设施,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农业农村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等负责)

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

(三)严防餐厨废弃物直接流入养殖环节。推动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禁止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完善罚则。各地要对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理、闭环监管,严防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流入养殖环节。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存储、处理等全链条的工作记录,强化监督检查和溯源追踪。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原则,推动建立产生者付费、处理者受益的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长效机制。(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负责)

(四)落实餐厨废弃物管理责任。各地要尽快逐级明确餐厨废弃物管理牵头部门,细化完善餐厨废弃物全链条管理责任,建立完善全链条监管机制。加大对禁止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的宣传力度,对养猪场(户)因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引发疫情或造成疫情扩散的,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并追究各环节监管责任。(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三、规范生猪产地检疫管理

(五)严格实施生猪产地检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检疫规程,合理布局产地检疫报检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履行检疫程序,确保生猪检疫全覆盖。研究建立产地检疫风险评估机制,强化资料审核查验、临床健康检查等关键检疫环节,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生猪,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按程序报告。加大产地检疫工作宣传力度,落实货主产地检疫申报主体责任。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填写产地检疫证明。(农业农村部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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