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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9-06-17    点击: 次    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    作者:国务院 - 小 + 大

(二十六)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坚持互惠互利,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工商资本到乡村投资兴办农民参与度高、受益面广的乡村产业,支持发展适合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种养业。支持企业到贫困地区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吸纳农民就业、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等。工商资本进入乡村,要依法依规开发利用农业农村资源,不得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产业,不能侵害农民财产权益。(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二十七)完善用地保障政策。耕地占补平衡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加大对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的倾斜支持力度。探索针对乡村产业的省市县联动“点供”用地。推动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配套制度,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增加乡村产业用地供给。有序开展县域乡村闲置集体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村庄空闲地、厂矿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农业生产与村庄建设复合用地及“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综合整治,盘活建设用地重点用于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和返乡入乡创新创业。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司法部、国家林草局等负责)

(二十八)健全人才保障机制。各类创业扶持政策向农业农村领域延伸覆盖,引导各类人才到乡村兴办产业。加大农民技能培训力度,支持职业学校扩大农村招生。深化农业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开展面向农技推广人员的评审。支持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农业企业,建立健全科研人员校企、院企共建双聘机制,实行股权分红等激励措施。实施乡村振兴青春建功行动。(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退役军人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负责)

八、强化组织保障,确保乡村产业振兴落地见效

(二十九)加强统筹协调。各地要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工作要求,把乡村产业振兴作为重要任务,摆上突出位置。建立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农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推进机制。(农业农村部牵头负责)

(三十)强化指导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发挥各类服务机构作用,为从事乡村产业的各类经营主体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完善乡村产业监测体系,研究开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情况统计。(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等负责)

(三十一)营造良好氛围。宣传推介乡村产业发展鲜活经验,推广一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村创新创业典型案例。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倡导诚信守法,营造崇尚创新、鼓励创业的良好环境。(农业农村部、广电总局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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