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4-11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新闻办 - 小 + 大
(三)发现假劣、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要清缴销毁,及时报告本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报标称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从重处罚的情形,应依法对相关兽药经营企业、生产企业予以从重处罚。 (四)超标样品处理结果要及时报本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对海关部门超标检测报告的处理结果按原渠道及时反馈。 四、工作要求 (一)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按照《操作要点》完成检测样品的抽样、登记、保存、交接和检测工作。 (二)承担检测任务单位于2019年5月底、7月底、9月20日和11月底前将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和相关表格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分次报残留办。 (三)残留办负责兽药残留检测结果汇总和监控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上报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分别于2019年7月15日和12月10日前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四)我部将每半年度对畜禽及畜禽产品、蜂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情况进行通报,并对及时报送监测阳性样品、实施追溯以及处理处罚情况的省份予以通报表扬。 (五)各地要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畜牧兽医局和残留办。 附件: 1.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2.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3.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抽样情况、检测结果和跟踪检测结果汇总表 4.2019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 完整全文下载: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附件:NMF13.ce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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