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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

时间:2019-01-29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新闻办 - 小 + 大

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9年1月24日,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印发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农牧发【2019】5号)。并提出《农业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医发〔2015〕31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农医发〔2017〕28号)同时废止。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情,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猪肉产品供给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生猪、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根据临床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怀疑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应判定为可疑疫情,并及时采样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送检、调查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对首次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判定为疑似疫情后,应立即将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同时按要求将疑似疫情信息以快报形式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对再次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确诊,同时按要求将确诊疫情信息以快报形式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病料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备份。

对由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的疫情,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按规定同时将确诊结果通报样品来源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程序将有关信息报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和相关信息,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到的非洲猪瘟疫情,其疫情认定程序,由农业农村部另行规定。

各地海关、林业和草原部门发现可疑非洲猪瘟疫情的,要及时通报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样品送检、信息上报等工作,按职责分工,与海关、林业和草原部门共同做好疫情处置工作。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疫情。

二、疫情响应

(一)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

1.特别重大(I级)疫情

全国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30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2.重大(II级)疫情

30天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较大(III级)疫情

30天内,2个以上、5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4.一般(IV 级)疫情

30天内,1个省份发生疫情。必要时,农业农村部将根据防控实际对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具体级别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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