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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规模养猪场非洲猪瘟防控指导意见

时间:2019-01-21    点击: 次    来源: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近日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制定了《规模养猪场非洲猪瘟防控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黑龙江省规模养猪场非洲猪瘟防控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规模养猪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保护好生猪产业和市场供给的基础,我厅组织制定了规模养猪场非洲猪瘟防控指导意见。

一、严格各项防控措施

猪场要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建设,建立健全并执行动物防疫制度,强化生物安全管理,提高生物安全水平,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一)设施设备配备。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应在生产区门口、猪只周转区、饲料库、圈舍内、主要通道等关键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监管部门实现网络对接,实时传输数据。

(二)种群管理。坚持自繁自养原则。采用“全进全出”“多点式”饲养方式。引种猪群必须隔离至少45天,隔离舍要距离内部猪舍至少300米,专人饲养,做好猪群记录和观察,定期消毒,并对隔离猪群进行采血检测。混群前将1头本场猪放入引种猪群里;饲养观察2周后,如猪群无异常,方可混群饲养。

(三)人员管理。对员工进行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培训,强化员工的生物安全意识。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兽医技术人员。采取封闭管理措施,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生产区。减少养殖场人员外出次数;减少本场人员与其他养殖场的直接接触;返场员工需经严格洗澡消毒,并隔离24小时后方可进入生产区;返场员工不得携带非本场的猪肉及猪肉制品进入场内。不同圈舍的饲养人员不得随意串舍。

(四)饲料控制。制定原料收购和采购标准。禁止从疫区购买玉米等饲料原料;避免饲料中添加猪源性饲料添加剂,特别是乳猪料,并掌握购进的饲料是否含有猪源性饲料添加剂。禁止饲喂餐厨剩余物。场内运输饲料的车辆只做内部运输车,严禁到场外拉货;并不得与生猪接触。

(五)车辆控制。对进出的运输车辆进行检查、登记,保证车辆清洁干净。进入场区的外来车辆,必须经过戊二醛类或者碱类消毒液的消毒处理。出猪前要在远离养殖区1km处进行检查,合格的车辆方可交接装猪;不合格的拉猪车辆禁止交接,需要重新冲洗、消毒合格后方可交接。出猪时禁止收猪人员靠近车辆。

(六)消毒措施。严格执行消毒制度,生活区每月彻底清理、清洗、消毒一次,猪舍周边环境每周彻底清理、清洗、消毒一次,猪舍内每周至少消毒两次。猪场在大门口设喷雾消毒室、紫外光消毒室和消毒池。做好进出人员消毒。加强对生猪交送人员的进厂消毒,在生猪车辆进出门口、人员通道处增加脚踏消毒垫、酒精消毒喷壶。对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和冲洗等方式消毒。对圈舍、车辆、贮藏等场所,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对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

(七)无害化处理。严格做好病死猪、污水污物的无害化处理。对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的处置应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等相关规定。猪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也可委托第三方对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八)疫苗接种。疫苗接种可提高生猪的抗病能力,降低疫病感染和发生风险。要认真落实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制度,科学制定免疫程序,规范免疫技术操作,严格做到一猪一换针头,严禁“一针打到底”。

(九)档案管理。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养殖档案,保证场内猪只、原物料可追溯。设置养殖档案专卷专柜并专人管理,及时收集、汇总、保管生产和防疫记录,并按类别、时间等归类装订成册。接受兽医部门监督检查时,应主动提供完整的养殖档案资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十)餐饮管理。加强食堂管理,禁止外购猪肉及猪肉产品,严格做好泔水收集工作,统一交由市场监管部门代做无害化处理。所有肉类或肉制品都要经70℃加热半小时以上才可以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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