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2-26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畜牧业司 - 小 + 大
五、做强做优乳制品加工业 (十)优化乳制品结构。发展适销对路的低温乳制品,支持和引导奶酪、黄油等干乳制品生产,开发羊奶、水牛奶、牦牛奶等特色乳制品。鼓励使用生鲜乳生产灭菌乳、发酵乳、调制乳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乳制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十一)提升乳制品竞争力。鼓励乳品企业加强冷链储运设施建设。力争3年内在规模以上企业建立乳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与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支持开展乳制品创新研发,优化加工工艺和产品结构,完善冷链运输体系和质量安全体系,增强运营管理能力,降低生产流通成本和销售价格,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十二)增强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竞争力。完善良好生产规范体系,继续执行最严格的监管制度,力争3年内显著提升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品质、竞争力和美誉度,提高市场占有率。依托现有机构,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核心营养成分等研发,增强为企业服务能力。(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六、促进养殖加工融合发展 (十三)支持加工企业反哺奶农。采取加工企业与奶农相互持股等形式,建立互利共赢的纽带。采用养殖圈舍和奶牛入股、补贴资金入股等方式,鼓励加工企业通过二次分红、溢价收购、利润保障等支持奶农,切实保障奶农合理收益,引导养殖向专精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分工负责) (十四)整顿生鲜乳收购秩序。奶业主产省(区)省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举措,抓紧建立生鲜乳价格协商机制,保障养殖、加工环节的合理收益。监督签订和履行规范的生鲜乳收购合同,排除霸王条款,严肃查处违反合同约定和“潜规则”行为。依法查处和公布不履行生鲜乳购销合同以及凭借购销关系强推强卖兽药、饲料和养殖设备等行为。(农业农村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七、 提升乳品质量安全水平 (十五)积极推行第三方检测。鼓励有条件的奶业主产省(区)采取补贴、购销双方付费的方式,探索建立地市级的生鲜乳收购第三方质量检测中心,明确检测权威,减少生鲜乳购销质量争议。加强检测技术研发和资源共享,为奶农检测提供便利,做到节约成本,公平公正。支持奶业大县、企业和有条件的奶农自建乳品检验检测体系。(农业农村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乳品质量标准体系,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制定复原乳检测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液态乳加工工艺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分工负责)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着力提升基层监管水平。加强乳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经营销售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和抽检监测,针对不同生产类型和规模,创新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密度,确保乳品质量安全。加大乳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力度,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分工负责)严格落实复原乳标识制度,依法查处使用复原乳但不标识的企业。(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分工负责) 八、推动主产省(区)率先实现奶业振兴 (十七)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奶业主产省(区)要落实奶业振兴责任,立足环境、资源承载力和市场需求,按照对标国际、示范国内的要求,制定本省(区)奶业振兴方案,提出推进奶业振兴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并报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备案;强化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率先实现奶业全面振兴。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政策和技术等方面,加大对主产省(区)奶业振兴的支持力度。(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九、大力引导和促进乳制品消费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奶业公益宣传,支持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上大力宣传奶业成效,树立中国奶业的良好形象,提升广大群众的认知度和信任度。倡导科学饮奶,普及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奶酪等乳制品营养知识,培育国民食用乳制品特别是干乳制品的习惯。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引导乳品企业立足于“让每一个中国人都能喝上好奶”的定位,研发生产适合不同消费群体的乳制品,避免过度包装和广告,切实让利于民。(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确保推进奶业振兴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2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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