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15 点击: 次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从本省指定道口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通告 为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疫病防控和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贵州省就从本省指定道口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关事项发布通告,具体如下: 一、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贵州省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随车携带产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从指定道口运入,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监督检查和消毒,合格后方可进入。 二、运送过境贵州省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指定的路线过境,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持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向指定道口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 三、下列道口为贵州省指定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省境道口:赤水收费站(G4215蓉遵高速)、松坎收费站(G75兰海高速)、大兴收费站(G56杭瑞高速)、大龙收费站(G60沪昆高速)、雷洞收费站(G76厦蓉高速)、新寨收费站(G75兰海高速)、板坝收费站(G78汕昆高速)、岔江收费站(G78汕昆高速)、胜境关收费站(G60沪昆高速)、生机收费站(G76厦蓉高速)。 四、凡未从指定道口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会同公安部门或交通执法部门进行劝阻;不听劝阻强行运入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凡未从指定道口运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违法接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今后贵州省若调整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道口,由省农业农村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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