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03 点击: 次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 作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小 + 大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设备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公开考核评价结果。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信用体系,利用网络平台及时将企业行为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其记录情况作为企业投标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协议到期,需要继续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当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收到申请45日内作出答复,在解除协议前,企业必须保证正常服务。 第三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应急方案,并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程序,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证的; (二)未按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处和收缴非法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食品药品监管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第三十六条 对使用废弃食用油脂的餐饮单位以及向食品类生产者出售餐厨废弃物或者将餐厨废弃物再利用加工食品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第三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并在3年内不再与其签订相关协议,与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阻碍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对餐厨废弃物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正常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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