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0-23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佚名 - 小 + 大
编者按:2018年10月19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同意有关养殖企业和屠宰企业在省内“点对点”调运生猪的函》,吉林省养殖场与屠宰场“点对点”调运请示函的审批同意,意味着在当前严峻非洲猪瘟疫情形势下给生猪调运开了个口子,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规模猪场。以下是农业农村部同意有关养殖企业和屠宰企业在省内“点对点”调运生猪的函【农办牧函(2018)26号】全文。 农业农村部同意有关养殖企业和屠宰企业在省内“点对点”调运生猪的函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大型养殖与屠宰企业“两点一线”对接的请示》(吉牧文[2018)5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请示中所列有关养殖企业和屠宰企业在省内“点对点”调运生猪,请你局按照以下要求实施严格监管。 一、关于生猪养殖企业的要求。实施“点对点”调运仅适用于县域内无屠宰企业或现有屠宰企业屠宰能力不足的养殖企业。该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明,防疫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职兽医人员。具有较高生物安全水平,过去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在接受部、省两级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中,未出现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形。申请“点对点”调运时,企业应出栏生猪压栏2万头以上。在生猪出栏前15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对每个待出栏圈随机采集2头(每批次采集总数不足5头的,采集5头)生猪血液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的,方可调运。 二、关于屠宰企业的要求。实施“点对点”调运仅适用于省内大型屠宰企业。该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要求,并通过1S022000认证。年设计屠宰生猪100万头以上。在过去3年内接受部、省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按生猪来源场户分批屠宰,驻场官方兽医对每批次临时储血槽的血液随机采集5份样品,经检测全部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的,方可允许相关产品上市销售。 三、关于运输车辆及路线要求。生猪承运车辆已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备案,并配备实时定位设备,有关信息可储存3个月以上。车辆按指定路线“点对点”行驶,不得随意变更路线。运输途中不得无故停留,不得装(卸)载或抛弃病、死、残猪,到达屠宰场后应当将有关情况立即反馈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运人应当在装载前、卸载后对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请将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及时报我部。 |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