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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10-16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作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 小 + 大

2018年10月12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再次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50号,全文如下。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办牧〔201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9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明电发〔2018〕1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工作,严防非洲猪瘟疫情扩散蔓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8月以来,我国部分省份先后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病毒分布复杂,防控形势严峻。规范实施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是从源头防控非洲猪瘟、有效防范疫情扩散蔓延的重要手段,事关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近期在疫情防控工作中,部分省份在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等方面明显存在薄弱环节,个别地区甚至出现因违法违规出证行为导致疫情传播的情况。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规范检疫监管行为,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扎实推进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二、切实加强关键工作措施落实

(一)严格实施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近期,我部已组织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进行了修订,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检疫规程要求开展检疫工作,对于违反《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29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33号)规定,开展生猪或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不得受理其检疫申报。要强化对调运生猪的临床健康检查和屠宰生猪的待宰、宰后检疫,重点检查疑似非洲猪瘟临床症状以及脾脏、淋巴结等典型病理变化,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和病变的,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按程序报告。要强化从事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各环节生产经营者的防疫主体责任,督促养殖场(户)和生猪屠宰企业按规定申报检疫,督促货主或承运人在装载前、卸载后对运输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二)规范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各地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要求,规范填写动物检疫证明,不缺项、不漏项。要加强对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的监控,对来自限制调运地区的生猪及其产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并根据各地疫情情况及时关闭或调整生猪及其产品出证相关功能。实施手写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地区,要进一步明确出证人员出证权限和责任,严格执行动物检疫证明领用管理制度。

(三)规范生猪跨省调运监管。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生猪跨省调运的监管,严格控制生猪从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要加强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工作力量,确保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要加大对跨省调运生猪及其车辆的查验力度。发现违规调运生猪及生猪产品的,必须立即扣押,规范处置,不得劝返。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层层传导压力,逐级落实责任,把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各项工作抓严、抓实、抓细。要严格落实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坚决查处“隔山开证”、买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开“人情证”等违规违纪行为,对检疫失职渎职情况要严肃问责。要采取典型案例通报等方式,加强动物卫生监督警示教育。要切实做好法规政策、技术规范的宣传培训,确保基层检疫人员及时掌握非洲猪瘟防控相关的新规定、新要求,熟悉非洲猪瘟典型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不断提升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履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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