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9-17 点击: 次 来源:法制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记者今天从重庆海关获悉,截至目前,该关所属江北机场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分别在旅检、邮递渠道截获4批次、8.1公斤来自非洲猪瘟疫区的禁止进境猪肉制品,并及时监督销毁处理,严防非洲猪瘟疫情传入。 据介绍,自8月3日辽宁沈阳发生我国首例非洲猪瘟疫情以来,重庆海关按照海关总署警示通报精神,制定了严密的非洲猪瘟防控预案,全力以赴做好非洲猪瘟的防控工作。 为此,重庆海关加强对进出境口岸、旅客携带物、邮寄物、运输工具以及对港出口活猪养殖场等开展排查,特别是来自非洲猪瘟疫区的航班、中欧班列等运输工具的处理监管;采取“海关关员-X光机-检疫犬”综合查验模式,对来自疫区的入境航班旅客携带物实施100%过机查验,对可疑行李物品100%开箱检查,对截获的禁止进境的动物及其产品100%实施无害化处理; 此外,重庆海关还监督有关单位对来自疫区的国际航班及其产生泔水、固体废弃物、生活污水等全部实施无害化处理;加大打击走私力度,强化打私部门协作,形成联防联控协作机制,严控非洲猪瘟疫区国家(地区)的动物及其产品非法入境。 据重庆海关动植检专业人员介绍,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ASFV)感染引起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能通过飞机、轮船、火车和汽车等交通工具上的肉及肉制品或泔水等废弃物进行远距离传播。未经检疫非法入境的猪肉类产品有传播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规定,(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禁止携带、邮寄进境,包括任何包装形式、任何烹饪程度的肉类及其制品,如肉干、肉松、肉脯、肉肠、烧猪、火腿、肉丸、肉粽、含肉类成分月饼等,均不允许携带、邮寄进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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