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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9-02    点击: 次    来源:新华网    作者:国务院办公厅 - 小 + 大

2018年8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特提明电, 国办发明电(2018)10号  中机发10096号,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8月初以来,辽宁、河南、江苏、浙江,安徽相继发生5起非洲猪瘟疫情,这是我国首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全国防控形势复杂严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批示,要求毫不放松抓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特别是要指导和督促相关地方严格落实责任,坚决阻断疫情传播和蔓延,尽快扑灭疫情,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胡春华副总理作出具体安排部署。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全力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目前相关疫情已得到有效处置。尽管非洲猪瘟不是人畜共患病、不感染人,但该病对生猪产业威胁巨大,发病率、死亡率高,疫情早期发现难、预防难、根除难,防控难度极大。此次疫情的具体传入途径和病毒污染面还有待进一步调查,后续疫情形势存在许多不确定性,不排除出现新发疫情的可能。该病在我周边国家已呈现出大规模流行态势,疫情从境外传入的风险不可低估。我国是全世界最大的猪肉生产国和消费国,生猪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意义重大。此外,近期一些省份先后发生炭疽、禽流感等4起人畜共患病疫情。要清醒认识和高度重视当前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形势,坚持底线思维,立足最不利局面,切实加强防控工作,不能有丝毫放松和懈怠。为切实加强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养殖业安全、市场供应和社会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地方动物防疫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作为,严格依法落实动物防疫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逐级压实动物防疫责任,科学、周密、扎实做好防控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同时,要加强对养殖场(户)、贩运经纪人等从业人员的监管,落实好相关从业人员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

二、严格开展疫情处置工作。各地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进一步健全应急机制。一旦发现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务必坚决,行动务必迅速,措施务必全面到位,切实抓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彻底拨除疫点,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要加大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其积极做好防控工作,生猪屠宰企业一旦发现生猪出现疑似非洲猪瘟临床症状或病理变化,要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处置工作。对发现非洲猪瘟疫情后不报告、不按程序报告、报告不及时或处置不力造成疫情扩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三、全面加强监测排查。要继续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不明原因死亡生猪加大监测力度,力争第一时间发现疫情。要以生猪养殖场、交易市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以及北部边境省份为重点,加大巡查频次,更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要加大对入境口岸、交通枢纽周边地区以及中欧班列沿线地区的监测力度。要进一步加大非洲猪瘟流行病学调查力度,做好疫情追溯追踪,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要强化野外巡查巡护,发现野猪异常死亡的,必须按规定立即采样送检并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四、强化重点防控措施落实。强化生猪调运监管是控制疫情蔓延的关键措施。要切实加强生猪调运监管,对违法调运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罚。各地要进一步明确餐厨剩余物监管部门和职责,切实加强餐厨剩余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理各环节监管,禁止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要严格国际运输工具消毒以及餐厨剩余物无害化处理,加强供港澳活猪检疫监管,确保安全。要进一步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监测、消毒、移动控制等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减少疫情发生风险。

五、确保市场供应安全。各地要认真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切实加强和组织引导好生猪生产,落实好扶持生猪生产相关政策,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屠宰环节准出与生猪产品加工环节准入管理的衔接,做好主销区与主产区的街接,强化市场监测,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确保猪肉产品价格稳定、足量供应。要加强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管理,运输畜禽及其产品的车辆必须凭动物检疫证明承运和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要严格执行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强化对非洲猪疽疑似临床症状的检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等违法行为,防止病死猪流入市场。要加强生猪产品流通加工餐饮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猪肉产品的行为,境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符合调运监管规定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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