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6-2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潍坊市畜牧兽医局、环境保护局 - 小 + 大
编者按:6月11日,潍坊市畜牧兽医局、潍坊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印发《潍坊市村庄及其周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认真贯彻执行。在中央环保督查“回头看”、向公众公布举报电话等严峻环保形势下,多地已展开针对畜禽养殖场污染的环保行动,该文件可供政府部门在制订政策时参考,养殖业主针对本场情况查找隐患,未雨绸缪。 潍坊市村庄及其周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意见》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村庄及其周边畜禽养殖污染得到全面整治为目标,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异味污染整治为重点,坚持“属地管理、分类实施,依法有序、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保持长效”的原则,采取广泛宣传发动、明确工作责任、加强督导调度等措施,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全面完成村庄及其周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任务。 (二)工作目标。 从今年开始至2022年,计划利用五年时间,对村庄及其周边500米以内畜禽养殖污染进行综合治理,引导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逐步关停搬迁退出村庄,村庄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养殖场(户)畜禽粪污全部得到有效处理利用。力争2018年底前全市无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村庄达到10%、2022年底前达到50%。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针对村庄及其周边500米以内的养殖场(户),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组织规模养殖场全部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并保证有效利用;对于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产生的粪污,要探索建立统一的粪污集中收集处理体系,确保畜禽粪污得到有效处理。村庄内应严格控制粪污产生量大、异味污染较重的生猪、奶牛、肉牛、狐狸水貂等畜禽养殖。邻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的村庄应率先实施禁养。严禁在村庄及其周边500米内新建养殖场(户)。 (二)合理规划养殖用地。 各县市区要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用地政策,对于村庄及其周围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户),要优先保障置换用地;落实规模养殖设施用地政策,切实提高设施用地利用效率。借鉴推广“温氏”、“新和盛”运营模式,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标准化养殖场,采用“公司+养殖户”的合作方式让养殖户入场饲养。 (三)推广应用治污技术。 鼓励养殖场(户)采取种养结合、清洁回用、达标排放等技术模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全面推广使用生物降解等多种除味技术,降低异味污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病源微生物,确保畜禽粪污处理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同时,充分考虑农田土壤消纳能力和区域环境容量要求,防止以“农田利用”为名变相超标排放畜禽养殖污染物。 (四)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严格落实养殖场(户)畜禽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制度和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对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或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严格控制在适养区内,并认真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落实“三同时”(治污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制度。对排污不达标或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的畜禽养殖场(户),必须限期整改。对不治理或治理后仍不达标的,由环保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和技术模式 (一)基本要求。 所有规模养殖场均应按照《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农办牧〔2018〕2号)要求配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根据美丽乡村建设要求,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畜禽粪便应得到有效利用,实现村内无畜禽粪污随处排放、堆积现象。用于收集污水的管道应封闭运行,不得采用明沟布设,畜禽舍要保持清洁、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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