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4-23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作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 小 + 大
(三)管理制度与记录 1.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制度执行的完整记录。 2.具有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养殖档案(包括生产、消毒、免疫、抗体监测、解剖、无害化处理、预防和治疗使用兽药等记录)。 3.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应符合《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具有饲料使用的连续记录。无论是自配或外购饲料须提供不同饲养阶段所用饲料的营养成分表。其中应有促生长剂(包括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商品饲料)等相关品种的名称和使用量的记录。 4.所用兽药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具有完整的兽药使用记录和兽用处方药使用记录。 二、资料清单 (一)养殖场基本信息(表一)、报名信息(表二)一式2份; (二)有效的《养殖场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许可经营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四)养殖场2016年、2017年兽用抗菌药(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基本情况,包括使用品种、来源、数量(制剂换算为原料药重量,单位为公斤); (五)养殖场2016年、2017年兽用抗菌药替代产品(微生态制剂、兽用疫苗、中兽药等产品)使用情况,包括使用品种、来源、数量; (六)养殖场未来5年兽用抗菌药减量使用的目标和兽药使用管理计划。 附录2、附录3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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