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3-01 点击: 次 来源:河北畜牧兽医网 作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 - 小 + 大
2. 交通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的道路运输保障工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置交通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 3.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开展工作。 4. 公安部门应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5. 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按计划和本级政府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需要,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相应的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应急用交通运输工具等紧急防疫物资,并做好维护和更新。 6.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动物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的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农业(畜牧兽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要与预算资金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三) 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农业厅应设置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和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学、动物福利、经济、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及先进技术、设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四)培训与演习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培训内容: (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应急预案;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工作能力。 (五)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宣传和普及动物防疫知识、科普知识等方面的作用。 七、有关方案和预案的制定 省农业厅应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进行修订。 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市、县政府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八、 附则 (一)有关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农业厅应根据本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修订。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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