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畜牧动态 > 政策法规 > 文章

全国家禽H7N9流感防治指导意见(2018—2020年)

时间:2018-02-28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作者:农业部兽医局 - 小 + 大

为进一步做好家禽 H7N9流感防治工作,有效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2018年2月24日,农业部制定印发了《全国家禽 H7N9流感防治指导意见(2018—2020年)》,并提出《全国家禽H7N9流感剔除计划》同时废止,此前对家禽 H7N9流感防治工作规定与本意见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全文如下。

全国家禽 H7N9流感防治指导意见
(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进一步做好家禽 H7N9流感防治工作,有效维护养禽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计划(2016—2020年)》,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防治形势

2013年初,我国首次发现人感染 H7N9流感病例,随后在活禽市场发现禽间 H7N9流感病毒感染。近年来,H7N9流感在家禽间呈扩散态势,分布范围已扩大到 20多个省份。2017年初,部分省份发现家禽高致病性 H7N9流感变异毒株,并引发多起家禽疫情。2017年秋季以来,我国实施家禽 H7N9流感全面免疫,通过采取免疫等综合防治措施,家禽 H7N9流感病原学阳性率显著下降。

当前,H7N9流感病毒污染面仍然较广,低致病性与高致病性毒株并存;我国家禽种类多、养殖量大,家禽养殖场(户)动物防疫水平总体不高;活禽销售经营、现宰鲜食现象普遍,活禽市场生物安全管理薄弱,病毒由活禽市场向养殖场传播的风险不容忽视;活禽跨区域调运频繁;野鸟数量多、分布广、迁徙范围大,病毒感染家禽及跨区域跨物种传播风险依然较高,防控压力较大。

二、防治目标

到2020年,全国总体达到稳定控制标准,即全国家禽 H7N9流感个体发病率连续12个月低于0.1% ;父母代以上种禽场、具备条件的地区及规模化养禽场(小区)达到免疫无疫或非免疫无疫标准,即连续12个月未发现 H7N9流感病毒感染。

三、防治思路

坚持预防为主,落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方针,不断健全完善动物防疫工作地方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主体责任的机制。实施家禽 H7N9流感强制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综合防治策略,切实落实强制免疫、监测预警、检疫监管、区域化管理、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强化联防联控,加强部门沟通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应对人感染病例,落实活禽市场监管措施。有效降低 H7N9流感病毒在家禽间的传播扩散风险,提升家禽养殖经营场所动物防疫水平,推进家禽产业转型升级,构建长效防治机制。在全国实现和巩固家禽 H7N9流感的稳定控制,分区域逐步推动净化和消灭。

四、防治措施

(一)做好家禽 H7N9流感免疫工作

国家对家禽 H7N9流感实施强制免疫。各地兽医部门和动物防疫主体应按照国家年度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开展免疫工作,做到应免尽免,确保免疫禽群的抗体合格率在70% 以上。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推进“先打后补”政策落实,更好地发挥动物防疫补助政策效果。要切实加强疫苗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管,指导做好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确保疫苗质量和免疫效果。

开展非免疫无禽流感区(小区)建设的区域(养禽场)以及按照进口方要求不开展免疫的出口企业,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二)严格活禽产地检疫和流通监管

各地兽医部门应建立活禽调入风险管控制度,除雏禽、种禽外,严格限制从高风险地区和场所调入活禽。对跨省调运活禽的,应要求提供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具备 H7N9流感检测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 H7N9流感检测报告。

家禽养殖场(户)要在家禽调运前21天内,按规定委托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采集样品,样品应覆盖所有调运家禽(雏禽来源种禽)的禽舍,每次采样数量不得少于 30份,做好采样记录备查,并于采样后48小时内送检。对跨省调运生长周期小于 50天的肉鸡肉鸭的,应要求提供免疫档案。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活禽跨省调运产地检疫监管。对于生长周期小于50天的肉鸡肉鸭,不能提供免疫档案或免疫档案无法证明在免疫保护期内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于其他家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无检测报告或采样送检日期距离申报检疫日期超过 21天;免疫禽群 H7亚型流感抗体合格率未达到 70% 或 H7N9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非免疫禽群 H7亚型流感血清学检测结果为阳性或 H7N9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

(三)提升养禽场所动物防疫水平

各地兽医部门要加强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检疫监管和疫情监测。引导家禽养殖场(户)积极改进养殖方式,不断完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动物防疫制度,做好风险防范。监督家禽养殖场(户)按照要求主动报告跨省调入活禽情况。

鼓励父母代以上种禽场、具备条件的地区及规模化养禽场开展净化和无禽流感区(小区)建设。

上一篇:2018年全国农业科教环能工作要点

下一篇: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18版)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