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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时间:2018-01-19    点击: 次    来源:农业部    作者:兽医局 - 小 + 大

      2018年1月16日,农业部印发关于《2018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8〕1号】文件,“2018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全文如下。  

  一、总体要求

  ( 一) 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

  ( 二) 免疫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 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 三) 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 对全国所有鸡、水禽( 鸭、 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 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 进口国( 地区) 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 有关企业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 对全国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口 蹄疫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 此外,内蒙古、云南、西藏、 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对所有牛和边境地区的羊、 骆驼、鹿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 广西对边境地区牛羊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 吉林、青海、宁夏对所有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 辽宁、四川对重点地区的牛进行A型口 蹄疫免疫。各省根据评估结果自行确定是否对猪A型口蹄疫实施免疫。在6月30日前, 对全国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亚洲Ⅰ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 对全国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 按照《 全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2016—2020年)》要求, 在开展小反刍兽疫非免疫无疫区建设的 区域, 可以不实施免疫,并报农业部备案。

  布鲁氏菌病: 在布鲁氏菌病一类地区, 对除种畜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 种畜禁止免疫; 各省根据评估结果, 自行确定奶畜是否免疫, 确需免疫的, 养殖场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免疫申请, 经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后, 以场群为单位采取免疫措施。 在布鲁氏菌病二类地区, 原则上禁止对牛羊免疫; 牛的个体检测阳性率≥1%或羊的个体检测阳性率≥0.5%的养殖场, 需采取免疫措施的, 养殖场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免疫申请, 经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 以场群为单位采取免疫措施。

  包虫病: 在包虫病流行区,对新生羔羊、补栏羊及时进行包虫病免疫。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各地应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执行。

  二、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 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疫苗。 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 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 动物防疫法》

  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 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 做好免疫记录, 建立免疫档案。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 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 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机构、相关国家兽参考实验室负 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级兽医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做好强制免疫疫苗的招标采购工作。

  各级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 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 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 落实到位。 加强经费使用监管, 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规范合理使用 。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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