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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7-12-20    点击: 次    来源:农业部    作者:新闻办 - 小 + 大

四、加强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研究制定推进本地区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责任分工,抓好组织落实。加强宣传引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营造有利于兽医社会化服务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强工作指导和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丰富、完善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

(二)加强政策支持。综合运用农业领域现有财政支持政策和金融杠杆等市场化手段,积极争取创设新的支持政策。支持银行、保险公司、金融服务机构参与兽医社会化服务,充分发挥上述机构在信贷资金、农业保险、服务网络、涉农征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努力破解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过程中的融资和征信难题。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将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检疫技术性辅助工作等兽医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保证购买服务经费投入,支持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提供兽医公益性服务。鼓励信息化服务市场主体搭建兽医服务供需信息平台,提供个性化市场信息定制服务,提高兽医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人才支撑。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项目,将动物防疫合作社、动物防疫服务公司、畜禽养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兽医社会化服务人员纳入培训计划,培养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兽医专业服务人才。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畜禽养殖龙头企业、动物诊疗机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兼职,充分挖掘兽医服务创新潜力。支持不具备执业兽医报考条件的基层兽医服务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物病害防治员职业资格,并登记成为乡村兽医,不断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引导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不断壮大基层兽医社会化服务技术力量。

(四)引导规范发展。坚持需求导向,有序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激发兽医服务组织内生动力和经营服务能力。加强监督管理,调动第三方、公众、媒体等监督力量,形成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治理的格局。建立兽医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和退出机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农业部将把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情况纳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各地也要强化工作考核,抓好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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