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11 点击: 次 来源:北京动物卫生监督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为加强北京市各区、县动物收购、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管理,规范动物经营行为,近日,根据《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从事动物收购、销售、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的有关规定,北京市起草印发了《北京市从事动物收购、销售、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办法规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猪、牛、羊、鸡、鸭等畜禽收购、销售、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备案制度。其向所在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取得备案资格,获取备案编号和《动物收购、销售人员备案卡》或《运输车辆备案卡》。同时,在经营活动中建立《动物收购、销售、运输台账》并在从事动物收购、销售、运输活动中携带《动物收购、销售人员备案卡》或《运输车辆备案卡》。对于违反规定的,将面临最高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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