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实经费保障 进一步完善“政府保障,分级负责,养殖者和社会力量参与”的经费投入机制。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将新城疫预防、控制、扑灭、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检疫监督和无害化处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相关经费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新城疫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社会各方资源。 (五)加强宣传和国际合作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新城疫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升公众防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水平。要制定实施防治培训方案,定期开展技术培训,不断提升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加强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等国际组织的合作;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多边、双边防控交流与合作。 六、监督与考核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农业部将对各地区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督查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