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应急处置 各地要结合实际,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充实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疫情,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立即按相关应急预案和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处置。 (五)生物安全管理 各地要积极推动实施“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家禽产业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家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要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指导养殖场户落实相关卫生消毒制度,提高生物安全水平。要督促家禽养殖场户做好病死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养殖场户要严格落实防疫、生产管理等制度,构建持续有效的生物安全防护体系。 (六)评估验收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净化场群的评估验收制度,适时开展场群、区域净化评估验收。 达到净化标准的种禽场,可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评估验收申请,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种禽场性质逐级上报至地市级或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农业部兽医局。曾祖代种禽场由农业部组织评估验收,祖代种禽场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其他种禽场由地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 县(市、区)达到控制标准时,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请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 达到相应标准的场群和区域要做好监测净化维持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新城疫防治工作负总责。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作,及时制定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按期实现防治目标。 (二)强化技术支撑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资源整合,强化科技保障,提高新城疫防治科学化水平。要依靠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城疫专业实验室的技术力量,发挥专家委员会作用,分析流行动态,加强技术指导,提出政策措施建议,为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与新城疫专业实验室密切配合,积极开展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发现病原学阳性样品应及时送新城疫专业实验室进行分析鉴定,及时掌握病原变异情况。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要加强新城疫疫苗和诊断制品质量监管以及疫苗免疫效果评估。新城疫专业实验室要及时借鉴国际疫情监测预警先进经验,建立完善新城疫疫情监测预警模型和数据库; 持续跟踪病原遗传演化规律、病原分布、疫情动态,分析疫苗毒株与流行毒株的匹配性,监测疫苗的临床免疫效果,加强新型疫苗和诊断试剂等技术研究,提出防控对策建议。 (三)强化政策保障 各地要加大对实施净化的养禽场和区域的政策扶持力度,对率先实现防控目标的种禽场和县级区域在项目申报、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在防治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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