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进一步做好牛海绵状脑病(以下简称“疯牛病”)防范工作,保障养殖业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现状 疯牛病是由朊病毒引起的牛的一种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疯牛病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也是我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的一类动物检疫疫病。2012年,《规划》将其列为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我国高度重视疯牛病防范工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贸易禁令,持续实施基于风险管理的国家监测计划,有效预防了疯牛病的传入和发生。2014年,我国被OIE认可为疯牛病风险可忽略国家。 二、总体策略 坚持预防为主,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机制,实施综合性防范措施,切实做好疯牛病风险防范工作。强化反刍动物及其产品进口、饲料生产使用、养殖屠宰加工等重点环节的风险管理,有效防范疯牛病传入和发生风险;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按照国家监测方案持续开展监测工作,加强检疫监管,切实提高疯牛病监测预警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防范措施 (一)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反刍动物及其产品进口管理 1. 加强疯牛病风险评估和反刍动物及其产品进境检疫。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积极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全球疯牛病疫情监视和输入风险评估及预警工作。严禁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发布的《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名录》中的风险国家进口相关反刍动物及其产品。 畜牧兽医部门要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反刍动物及其产品进境检疫工作;对经评估疯牛病释放风险可忽略的国家(要求用于生产输华牛肉的牛只须有完善的记录,可以追溯到出生养殖场),在履行我国必要的准入程序后,做好反刍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检疫工作;严格按照检验检疫要求和规定,对进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实施现场查验和牛羊源性成份检测;加强对进境反刍动物源性生物制品和用于制造生物制品原材料的监管。 2. 协调有关部门加大打击反刍动物及其产品走私力度,加强反刍动物及其产品进境后管理。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海关、公安边防、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加大打击走私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走私行为。 畜牧兽医部门要与食品药品监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建立健全信息交流与通报机制,做好反刍动物及其产品进境后的监管工作。按照“信息详实、去向清晰、查询便利、信息共享”的原则,健全进境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信息系统。加强进境反刍动物监管,进口企业应记录隔离检疫、销售目的地、调运人、购买者等信息;养殖企业应全面记录进境反刍动物饲养、繁殖、发病、治疗、屠宰、死亡处理等情况。进境种用反刍动物各类档案要长期保存,其他牛档案保留20年,其他羊档案保存10年。加强进境反刍动物源性饲料监管,严格用途管制,饲料进口、销售、加工企业应保存档案2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