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成效确认 1、种公猪、生产母猪、后备种猪,gE抗体阴性、gB抗体合格率90%(含)以上;抗体整齐度高、离散度小;生产成绩稳定。 2、初步达到免疫净化标准1年后,在生产母猪群设立2%—3%(最低10头)哨兵母猪(gE,gB抗体均阴性),分散在不同栏舍,哨兵母猪在放入1个月内、配种前、孕后40—50天和80—90天、产后2周以及3—4周龄后代,检测gE,gB抗体均应为阴性。 (四)维持净化 1、初步完成净化后改用灭活疫苗,并减少免疫次数,实行阶段免疫或部分猪群免疫,直至完全停止免疫。 2、完成免疫净化2年后,按种公猪普检、生产母猪抽检10%的比例,每年进行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测1次;选留后备种猪、引进种猪进行gE,gB抗体检测,确保转入种猪群的猪只gE抗体为阴性,gB免疫抗体水平符合合格标准。引进精液时100%检测。 四、非免疫净化 (一)适用条件:达到猪伪狂犬病免疫净化标准并退出免疫2年以上的猪群。 (二)监测净化 1、种公猪:每半年集中普检1次。gE或gB抗体阴性猪继续留用,不达标猪淘汰。 2、生产母猪:每年普检1次,最好一次性集中普检,也可每季集中检测25%。gE抗体或gB抗体阴性猪继续留用, 不达标猪淘汰。 3、后备种猪在选留混群前集中普检1次。gE抗体或gB抗体阴性猪可混群饲养,不达标猪淘汰。 4、引进种猪gE抗体或gB抗体阴性猪方可混群,如外购精液,确保精液病原学检测阴性或者供体gE抗体或gB抗体阴性。 (三)成效确认:连续2年种公猪、生产母猪、后备种猪、引进种猪、育肥猪gE抗体或gB抗体检测全部阴性,且全群生产成绩稳定正常。 (四)净化维持:净化猪场第1年种公猪、后备种猪、引进种猪100%检测,生产母猪、育肥猪每季度抽选30头以上检测;gE抗体或gB抗体仍保持全部阴性的,以后每隔1年对种公猪、生产母猪、后备种猪按10%抽检。 五、配套保障措施 (一)健全生物安全体系:优化生产结构和建筑布局,构建持续有效的生物安全防护体系。地理位置、有效屏障、结构布局、设施设备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相关要求;生活管理区、生产区、隔离区(分设引种隔离圈、病猪隔离圈)、粪污病害处理区,以及各功能圈舍、道路(净道、污道)设置、间距符合防疫要求;消毒、无害化处理、防鸟防鼠防虫等防疫设施设备齐全。 (二)落实生物安全措施:建立完善并有效落实人流、物流管控和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谢绝参观,限制外来车辆、人员、物品入场;场内工作人员不对外兼职,工具用品专舍专用;粪污、流产物和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定期杀虫灭鼠;加强各个环节、场所、物品、用具等的清洁消毒;所用弱毒疫苗经严格检测无外源性伪狂犬污染,接种疫苗避免共用针头。 (三)实行科学饲养管理:建立完善并有效落实生产管理制度,坚持自繁自养、分群饲养、封闭管理和全进全出饲养模式,有条件的分点、分区饲养;不饲养其它动物;使用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的饲料和饮水,禁止使用动物源性饲料;引种(含精液、胚胎等)来源于本病阴性且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引进猪取得“三证”(种畜禽合格证、动物检疫证、种猪系谱证);混群前严格隔离检测;健全各种生产和防疫档案记录。 (四)配备专业设备人员:在生产区外设置兽医实验室,配备适宜的设备及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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