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抽样 (一)抽样单位 坚持抽样检验和监督检查相结合,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同省级兽药监察所共同组织抽样,并对被抽样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二)抽样及监督检查要求 1.抽样活动要严格执行《兽药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农业部第6号令)。抽样程序要符合规定,抽样单填报信息要完整,抽样时要清点所抽取产品的库存数量,并在抽样单上标注。从经营、使用环节抽样时,还应对所抽取样品的购销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内容包括:购买方式、供货单位、人员和联系电话、进货时间、进货数量等,上述内容应在抽样单上标注,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同时,应收集购货发票复印件留存备查。 2.对2016年度经生产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3批次以上、且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占被抽检产品总数75%以上的兽药经营门店(附件5)要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单位,并加大对其经营产品的抽检比例。 3.抽样时发现列入《禁用兽药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3号、第560号)和《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的产品、未经农业部批准的产品、过期失效产品、改变标准或改变处方产品、近两年列入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同一批号的假劣产品,以及2016年被通报为非法企业(附件8)的所有产品,应由协同抽样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收缴销毁,立案查处,不再进行抽样检测。 4.2016年7月1日起生产的、未赋二维码或者未上传产品信息的兽药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再进行抽样检测。现场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地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及时查处并汇总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各省应按照要求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农业部兽医局报送案件查处等信息,农业部将定期发布查处结果通报。 五、样品确认 从经营、使用环节抽取的样品应进行样品确认。 (一)承担单位 样品确认由省级兽药监察所、中监所或协同抽样的地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完成(以下简称样品确认单位)。其中由地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样品确认的,其相关工作经费和确认信息反馈方式由省级兽药监察所与协同抽样的地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协商解决。 (二)确认方式及要求 1.样品确认单位应以邮政快递或其他快递方式向样品标称企业寄送《产品确认书》(附件 6)。样品标称企业应自收到《产品确认书》的7个工作日内对样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反馈 。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可认定为标称企业产品。对逾期未反馈的,《产品确认书》发件人要及时通过邮政快递或其他快递系统网络下载签收记录,并将记录留存备查。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助提供准确的标称企业联络信息,并监督指导兽药生产企业做好产品确认工作,确保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信息。 2.已赋二维码的兽药样品,其中2016年6月30日(含)前生产的,应在中国兽药信息网 (www.ivdc.org.cn)“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中核对产品信息,信息无误的不再进行样品确认,否则需按前款要求进行样品确认。2016年7月1日起生产的,不再进行样品确认,通过“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核对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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