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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时间:2017-02-04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农业部 - 小 + 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各省级兽药监察所:
  为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我部研究制定了《2017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计划落实,创新抽检工作机制,提高重点环节、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抽检比例,确保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二、加强“检打联动”制度落实。各地要深入开展检打联动,对抽检通报的非法企业以及涉嫌违法的生产经营者要及时组织立案查处,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要求上报查处结果。对经确认或信息查询确定为假兽药的,一律按照假兽药信息报送,不得作为抽检不合格产品上报。2017年,我部将继续把假劣兽药查处等情况纳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并将对落实检打联动制度有力、及时查处非法企业及涉嫌违法的生产经营者、及时准确报送案件查处信息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表扬。
  三、加强抽样检测能力培训。各地要严格按照《兽药监督抽样规定》和农业系统行政监督执法要求,切实加强兽药监督抽样和质量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进一步规范质量监督抽检行为,保障监督抽样和检测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加强协作配合。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工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跨省跨地区联合办案制度。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跨省案件查处配合力度,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交和问题通报渠道,及时准确将案件查处有关证据材料提供给相关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执法效能。各检验任务承担单位要严格履行产品确认、结果确认和检验报告送达等要求,要加强与相关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推动后续监督执法和案件查处工作。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要组织有筛查能力的省级兽药监察所开展前期筛查工作,提高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检测针对性和工作效率。

2017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为做好2017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充分发挥兽药监督抽检效能,特制定本计划。
  一、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计划要求和《2017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承担单位和抽检数量》(附件1)确定的检测任务,结合本辖区兽药监管特点,制定本辖区兽药质量监督抽验计划,辖区计划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本计划下达的抽检批次。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和省级兽药监察所承担本计划抽检工作。
  二、抽检原则
  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要遵循重点突出、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重点抽检兽药生产经营问题较多、诚信较差企业的产品以及未赋二维码、未上传信息的产品。要注意合理配置检验资源,减少信誉好、产品质量稳定企业的产品抽检比例,原则上对每个标称生产企业抽检批次累计不应超过本年度抽检总批次的1%。重点加大近年来没有实施抽检企业的产品抽检力度,在本年度内,各地原则上应对本辖区兽药生产企业至少实施1次监督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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