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2-15 点击: 次 来源:邢台市人民政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e.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并对运载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 f.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县(市、区)农业(畜牧)主管部门 a.组织同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b.组织同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对疫情进行评估,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对启动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提出建议; c.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组织实施紧急免疫和预防控制措施; d.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e.针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5)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a.具体负责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b.负责动物疫病的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向本级农业(畜牧)主管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实验室诊断; d.对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e.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检测。 (6)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及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4.2.3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县(市、区)政府按照县(市、区)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4.2.4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行政区域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1)与疫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组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安全防护 4.3.1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处置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理人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疫苗接种、配备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者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 加强对应急处理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4.3.2 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间疫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尽快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4.4 社会动员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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