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2-15 点击: 次 来源:邢台市人民政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4 应急处理机构 2.4.1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临床诊断、实验室检测和疫情监测,并对疫区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2.4.2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以及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3 监测、预警、报告与先期处理 3.1 监测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市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 3.2预警 各级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对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都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有权向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c.农业(畜牧)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政府; e.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兽医工作人员;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者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3.3.3 报告时限与程序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两名以上具有规定资格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县级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县级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和省农业(畜牧)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市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市政府和省农业(畜牧)主管部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政府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 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实验室确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立即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