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将修订动物防疫条例 随意丢弃病死畜禽最高罚3000元 8月16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关于《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草案)》(简称《条例》)的说明,对《条例》将进行重新修订。 《条例》规定,我省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申报制度,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供屠宰、出售、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提前三日申报检疫。而对于未履行检 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检测结果的,依法给予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分。 针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条例》规定,对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如未进行处理的,将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规模场2019年12月底前建成专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加快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和设施设备建设,对相关工作给予必要资金保障。 年出栏量在50万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大县(市、区)、年出栏量在1500万只以上的家禽养殖大县(市、区),原则上要在2019年12月底前建成专业的病 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其他有畜禽养殖的县(市、区)也要创造条件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或建设有一定辐射范围的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 处理场所的设计处理能力应高于日常病死畜禽处理量。各地要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制定财政补助、收费等政策,确 保无害化处理场所正常运营。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收集网络建设,依托养殖场、屠宰场、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组织等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网点,配备必要的专用运输车、 运输袋以及相应的冷库、冷柜等暂存设施。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建立独立的病死畜禽收运系统,对河道、湖泊、水 库、城市公共场所及乡村等场所的病死畜禽统一收运和处理。 河南省:健全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保险联动机制 河南健全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保险联动机制。一是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二是将保 险承保理赔纳入检疫、查勘、收集、转运、处理等养殖全过程,通过各部门相互配合、共同监督,实现病死动物处理零遗漏。三是鼓励社会资本和保险机构参与无害 化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无害化处理规范化建设水平。育肥猪保险启动以来,河南各保险机构累计监督处理病死猪30余万头,保险承保育肥猪病死的无害化处理率达 到100%。 湖北省:2017年底前,基本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 按照“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要求,遵循“属地负责、统筹规划,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积极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 理工作,力争2017年底前,基本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到“十三五”期末,基本实现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 全覆盖,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机制,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 山东省:2015年年底前须依法建设配套无害化处理设施,谁处理补给谁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到2016年年底,全省基本建成以生猪、家禽为重点,兼顾其他畜禽,涵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达到行政区域全覆 盖、收集体系全覆盖和大型规模养殖场全覆盖,实现病死畜禽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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