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有效控制和消灭高致病性禽流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计划。 一、防治现状 高致病性禽流感是由 A 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烈性传染病。该病具有发病急、传播快、发病率和死亡率高等特征,对家禽业危害巨大。该病可感染人和其他哺乳动物,对人类健康构成持续威胁,可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公共卫生危害。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坚持预防为主,实施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大防控工作力度,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家禽疫情报告起数和人感染病例数多年来处于较低水平,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平稳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做出了重大贡献。 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基因型复杂、变异快。我国已在家禽和野鸟中监测到多个 HA 进化分支。周边国家和地区疫情形势依然复杂,境外疫情传入风险持续存在。同时,我国处于多条候鸟迁徙路线,国内家禽饲养密度高,标准化规模化养殖程度低、群众消费习惯未发生根本改变,局部地区发生疫情的可能性依然存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二、防治目标 (一)目标 到2020年,全国所有种禽场达到净化标准;生物安全隔离区和海南岛、辽东半岛、胶东半岛达到非免疫无疫标准;北京、天津、辽宁(不含辽东半岛)、吉林、黑龙江、上海、山东(不含胶东半岛)、河南达到免疫无疫标准;其他区域维持控制标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能力明显提升,在巩固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效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 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防范 H7亚型禽流感风险,有效保障养禽业生产安全、家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工作指标 到2020年,具体工作指标如下: 1.工作机制:部门间和区域间均有禽流感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并良好运行。 2.经费支持:高致病性禽流感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3.免疫状况:免疫无疫区和达到控制标准区域的家禽应免尽免,免疫效果达到合格标准。 4.监测诊断:100% 的地市级及30% 以上的县级兽医实验室按国家要求有效开展禽流感病原学监测;100% 的县级以上兽医实验室按国家要求有效开展禽流感血清学监测。 5.检疫监管:规模养殖场出栏家禽 100% 按规定申报检疫,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和屠宰。 6.宣传培训:家禽养殖集中地区的县、乡、村干部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0% 以上;养殖人员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 90% 以上;禽流感无疫区所有地、县、乡、村干部和养殖人员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100%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防治人员、执业兽医和官方兽医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率达到100% 。 三、防治技术路线 根据流行率和病毒变异的动态变化,适时在强制免疫、扑杀、监测清群等不同策略中做出科学选择。当高致病性禽流感个体流行率>0.1% 时,采取免疫预防和提升生物安全防护能力相结合的防治策略,适当进行扑杀,提高易感家禽保护水平,降低环境中病原含量。当高致病性禽流感个体流行率≤0.1% 时,有条件的地区或生物安全隔离区逐步退出免疫,采取扑杀与净化相结合的策略。通过认证的非免疫无疫区和养禽场,采用监测和检疫监管等策略维持无疫。定期评估家禽卫生状况,确定防治计划实施进展阶段,及时调整完善免疫、监测、扑杀、检疫监管、消毒等技术措施。完善区域化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强化海南岛、辽东半岛、胶东半岛、北京、天津、辽宁(不含辽东半岛)、吉林、黑龙江、上海、山东(不含胶东半岛)、河南等地的无疫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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