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4-11 点击: 次 来源:农业部 作者:新闻办 - 小 + 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为认真贯彻《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工作,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制定了《2016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1 总体要求 1.1 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 在布病、包虫病重疫区,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监测情况自主选择布病、包虫病的免疫策略。 1.2 免疫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和规定免疫区域的小反刍兽疫,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1.3 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对全国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报省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对全国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此外,内蒙古、云南、西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所有牛和边境地区的羊、骆驼、鹿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广西对边境地区牛羊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青海、宁夏对所有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辽宁、四川对重点地区的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 对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免疫。其中,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疫条件好,且开展监测净化的养殖企业,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强制免疫。 对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要求,划定为非免疫无疫区建设区域的,可以不实施免疫,并报农业部备案。 对于调整的国家强制免疫病种和区域,各地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 使用疫苗种类 各地可根据监测结果,自行选择经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相关动物疫病疫苗。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附后。 3 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应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对规模养殖的动物,应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4 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强制免疫疫苗的招标采购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强制免疫计划所需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负责经费使用监管。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5 组织实施 5.1 制定实施方案 各地应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 5.2 组织免疫技术培训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地要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 5.3 规范免疫操作 免疫时应按照疫苗说明书正确使用、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因免疫操作不规范传播疫病。同时,要及时制定实施疫苗配送计划,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量。 5.4 建立养殖档案 要指导养殖场(户)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尤其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切实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均有免疫记录,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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