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强化兽医卫生监督执法 (九)加强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坚决惩治不作为、乱作为和执法腐败现象。严格落实《农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公开有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以法律法规和执法实务为重点,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十)严格养殖运输屠宰环节监督执法。强化养殖档案管理,掌握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动态变化情况。严格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和产地检疫制度。进一步研究规范犬猫检疫监管。严格落实跨省调运种用动物、乳用动物检疫审批制度,开展跨省调运种用动物、乳用动物专项整治行动。探索建立以动物防疫条件、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和动物疫病检测结果为前提的活畜禽跨省调运产地准出制度。完善原产地、目的地检疫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严防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严格屠宰检疫,强化生猪屠宰专项整治,组织开展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加大对乡镇小型屠宰场点“代宰”行为和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整治力度。积极推行网格化监管、黑名单管理制度,严格管理薄弱环节和问题场所,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十一)规范动物诊疗场所监督管理。完善动物诊疗机构和兽医执业管理制度,强化动物诊疗机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市场。 (十二)强化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严格动物病原微生物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资格和实验活动审批,规范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存使用监管。组织做好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检测能力比对工作。开展辖区内兽医实验室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管理情况摸底调查。严厉打击违反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三)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完善保障措施,创新工作模式,加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对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产生的病死畜禽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不出现大规模乱抛病死畜禽危害环境和食品安全现象。 五、促进兽药和屠宰产业发展 (十四)推动兽药产业健康发展。以转变兽药产业发展方式为主攻方向,完善兽药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制度,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促进兽药产业健康发展。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推动解决产品同质化严重问题。完善宠物用药审批制度。健全兽药行政管理、技术支撑和执法监督体系。严格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管,落实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和飞行检查等管理措施,加大对风险大、隐患高的兽药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添加、制假售假、违规使用等兽药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加大抗菌药物残留抽检覆盖面,提高抽检频率,追溯阳性样品。持续强化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开展抗菌药物风险评估,淘汰存在风险隐患的兽药品种。组织开展“全国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畜禽安全用药规定,引导养殖户自觉规范兽药使用行为。 (十五)引导屠宰产业转型升级。研究出台促进畜禽屠宰产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加强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及时、准确报送屠宰政务信息和监测信息。强化屠宰行业发展研究,及时预警处置行业潜在风险。加快技术升级和产业转型,加大屠宰技术人员培训力度,健全屠宰检验体系,提高屠宰企业质量自控能力。继续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从严掌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清理标准,符合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法定设立条件的,及时核发新证;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对新设立的畜禽屠宰企业,严格审核把关。推进“厂场对接”“厂超对接”,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推进畜禽屠宰标准化生产,促进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督促畜禽屠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畜禽屠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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