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精神,尽快建立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到2016年年底,全省基本建成以生猪、家禽为重点,兼顾其他畜禽,涵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达到行政区域全覆盖、收集体系全覆盖和大型规模养殖场全覆盖,实现病死畜禽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 1.强化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建设。国家级、省级生猪调出大县(市、区)、年饲养量在5000万只以上的养禽大县(市、区)和年产病死畜禽达3000吨以上的养殖大县(市、区),原则上必须建立日处理能力不低于10吨的县级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辖区内养殖场(户)和其他环节产生的病死畜禽。处理工艺优先选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中推荐的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高温高压化制(即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高温、压力的作用下,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具体建设标准见附件2)、高温发酵(即在密闭容器内,利用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与特定生物制剂产生的生物热,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具体建设标准见附件3)和碳化(即在焚烧容器内,使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在无氧条件下进行热解反应的方法。具体建设标准见附件4)等资源化利用模式。2015—2016年,全省建设完成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91个(含青岛5个),达到行政区域全覆盖。2015年拟建设完成49个(含青岛3个),2016年拟建设完成42个(含青岛2个)(具体建设项目表见附件1)。 2.强化病死畜禽收集体系建设。建立以乡(镇、街道)、村暂存,县级集中收集处理的收集体系。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根据辖区内养殖分布情况建立相配套的统一标识的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具体建设标准见附件5)。县级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负责统一收集、运输各暂存点上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查处、审理相关违法犯罪案件时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在固定证据后,需要依法销毁的,由办案单位所在地的县级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负责受理并做无害化处理。各暂存点和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需建立病死畜禽收集、登记、处理和产品去向等台账。不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的县(市、区),当地政府应当组织或委托相关企业建立收集体系,并与毗邻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委托处理协议。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要定期向所在地或受委托的县(市、区)政府报告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情况。3.强化配置无害化处理设施。动物隔离场、畜禽定点屠宰场、专业化活畜禽交易市场和存栏生猪200头以上、牛50头以上、羊200只以上、家禽3000只以上、兔300只以上的规模饲养场,原则上2015年年底前须依法建设配套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工艺优先选择生物发酵等模式(具体参考标准见附件6)。不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养殖场(户)必须与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处理协议。新建相关企业必须同步规划和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 (二)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体系。 1.落实监管责任。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各级政府要强化措施,落实责任,保证工作经费,改善监管手段,依法加强对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 2.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各级畜牧兽医、财政、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制定病死畜禽申报送交、核实登记、定点收集、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补助及保险理赔等相关工作制度,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3.构建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控平台。建立无害化处理监督与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监控,实现从暂存、收集、运输、处理和产品流向全程可控、可追溯。 4.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鼓励、保护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给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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