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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规范

时间:2015-01-08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阳光畜牧网 - 小 + 大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项目。
    2 审批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3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2.4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3 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和办理时限
    3.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接收材料。
    3.1.1 审查内容
    a) 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有效;b)按照办事指南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3.1.2 办理程序
    3.1.2.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做出是否接收决定。
    3.1.2.2 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单,同时将申请材料和材料接收单送交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详细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3.1.3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2 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形式审查。
    3.2.1 审查内容
    a) 申报事项是否符合本许可受理范围。
    b) 申报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要求。
    c) 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3.2.2 办理程序
    3.2.2.1 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告知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不予受理的将申报材料退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
    3.2.3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3.3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受理。
    3.3.1 审查内容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出具的审查意见。
    3.3.2 办理程序
    3.3.2.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根据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的审查意见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3.2.2 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送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入技术评审程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详细
    3.3.3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4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技术评审。
    3.4.1 申报材料评审。
    3.4.1.1 审查内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和对环境的影响。
    3.4.1.2 办理程序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会议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是否通过技术评审的意见,并将评审意见报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未通过评审的,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3.4.2 产品质量复核。
    3.4.2.1 审查内容
    a) 产品质量标准是否科学合理、规范;
    b) 检测方法是否科学可行;
    c) 样品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设定的标准。
    3.4.2.2 办理程序
    申报材料通过技术评审的,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委托检测单、复核检测样品及产品质量标准等送(寄)至农业部指定的饲料质检机构。饲料质检机构收到产品质量标准和样品后进行质量复核,并将产品检测报告、产品质量标准以及相关检测方法复核意见送(寄)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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