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猪场饲养过程中基本要求、生产工艺、环境控制和管理、生产投入品使用、猪群管理、监督管理等清洁生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存栏基础母猪200头以上的标准化猪场清洁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畜禽规范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GB 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7824.1-2008 规模猪场建设 GB/T 17824.2-2008 规模猪场生产技术规程 GB/T 17824.3-2008 规模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 GB 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NY/T 1168-2006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DB1302/T355-2013 标准化猪场建设规范 DB1302/T356-2013 猪生产投入品使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废弃物 指生猪饲养过程中产生的粪、尿、污水、病死猪、垫料、组织留样、医疗废物和废弃饲料等。 3.1.1排泄物 指饲养过程中猪排泄的粪、尿等。 3.1.2污染物 指被病原微生物污染或疑似污染的饲料、饮水、垫料、用具等。 3.1.3 废渣 指猪场排放的垫料、废弃饲料等固体废物。 3.1.4医疗废弃物 指饲养过程中免疫、治疗后产生的包装物、过期药物、医疗用品、样品、尸体、防护用品等。 3.2 恶臭污染物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 3.3 雨污分流 采用雨水沟和粪尿沟两套独立的系统将自然雨水与猪场生产污水分开收集、处理和排放。 3.4 固液分离 采用干清粪、漏缝地板等工艺和设施使粪便中的固体与液体分开收集、处理和排放。 3.5 生物安全处理 通过用焚毁、化制、掩埋或其它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将病死猪尸体及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达到消除病害因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 3.6 二氧化碳排放当量 养猪生产中将所有排放物折算成二氧化碳的气体。在一个饲养周期中每头猪加权平均排放等于二氧化碳当量2.5kg。 3.7 饲料吸收沉积率 饲料经猪消化吸收后能够沉积转化为机体组织的物质占摄入饲料的比例。 4 基本要求 4.1总则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2基本原则 4.2.1 清洁养猪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4.2.2 清洁养猪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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