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处理记录。发布封锁的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处理过程。 8.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活羊及其产品; (2)做好疫情发生时防控知识的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 (3)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防止疫情发生。 五、保障措施 (一)各地要认真落实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及时部署和开展防控工作,保证疫情监测、报告、应急处置、检疫监督等各项防控措施有效开展。 (二)小反刍兽疫应急所需防疫物资储备、牲畜扑杀、无害化处理、环境消毒以及免疫等防控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疫区检疫消毒站或临时监督检查站应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设施与物资。扑杀病羊及同群羊由中央和地方给予适当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分担。 (三)省、设区市、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要建立健全三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做好消毒用品、封锁设施设备、疫苗、诊断试剂等防疫物资储备,以应对突发疫情。 (四)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宣传小反刍兽疫防控知识,提高群众对小反刍兽疫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防控意识,发生疫情后要认真组织调查疫情的流行病学特点和规律,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和建议。 (五)各设区市应组建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处置工作。 (六)各地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协调有关单位依照本预案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消毒,防止由于调运动物及其产品传播疫情,共同做好小反刍兽疫防治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