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为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工作,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规定,制订2010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二、总体要求 2010年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牲畜口蹄疫、猪瘟等四种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对小反刍兽疫的总体要求是,在西藏等受威胁边境地区所有羊强制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 三、职责分工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 各级兽医部门具体实施免疫计划,负责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的采购、保存、使用监管,并制定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执行所需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监测等经费,负责疫苗等相关经费的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工作。 各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和相关动物疫病专业实验室负责疫病的科学研究,追踪病毒变异情况,按规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评价免疫效果,保证诊断试剂供应。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定点疫苗生产企业负责保证疫苗质量和疫苗供应,做好售后服务,承担疫苗质量责任。 四、组织实施 (一)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二)加强免疫技术培训。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春秋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地要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要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同时,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三)加强免疫档案建立。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免疫家畜有二维码标识,做到记录与标识相符。 (四)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定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防、秋防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