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组织实施 (一)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本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设区市政府要根据当地动物卫生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纳入对各设区市和省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考核。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动物疫病防治的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农业部门(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本规划所需的具体措施、经费计划、防疫物资供应计划和考核评估标准,监督实施免疫接种、疫病监测、检疫检验,指导隔离、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的实施,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投入和经费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卫生部门要加强人畜共患病人间疫情防治工作,及时通报疫情和防治工作进展。林业部门要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协助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强制扑杀、疫区封锁和狂犬病全面免疫工作,做好犬只登记管理、病犬扑杀等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调用防疫物资的运输。商务部门要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冷鲜肉加工运输和屠宰冷藏加工企业技术改造,建设鲜肉储存运输和销售环节的冷链设施。驻冀部队和武警部队要做好自用动物防疫工作,加强军地之间协调配合与相互支持。 (三)开展社会宣传和监督检查。 强化宣传动员,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提升公众对动物防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养殖者防疫意识。引导企业、协会、养殖者、执业兽医等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的实施工作。提高畜禽养殖和交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省农业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省卫生厅、省林业厅等部门对各地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推动全省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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