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县级建立健全具有法人资格的动物卫生监督所。加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执法设备,改善执法条件。实施官方兽医制度,加强官方兽医的培训和管理,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素质。深化产地检疫,规范屠宰检疫,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与管理,落实检疫申报、动物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强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日常监管,强化省际间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管理,逐步推行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全程监管和风险管理。引导养殖、运输、屠宰、加工从业人员提高动物卫生保护水平和动物福利水平。有条件的市、县要建立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完善养殖环节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政策。健全规范和标准,推广快速检测技术,强化检疫手段,提高检疫监管水平。 (五)提升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能力。 建立健全信息渠道,建设省级动物卫生信息化平台以及全省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和动物卫生监督快速反应指挥系统,提高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水平和快速反应能力。提高疫情监测预警、疫情应急指挥管理、兽医公共卫生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兽用生物制品监管以及执业兽医考试和兽医队伍管理等信息采集、传输、汇总、分析和评估能力。加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六)提升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能力。 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构建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动物诊疗机构多元化发展,不断完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模式,开展动物诊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动物养殖、运输等环节管理,依法监督从业人员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建立健全地方兽医协会,不断完善政府部门与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合作机制。积极运用财政、金融、保险、税收等调控手段,引导社会力量投入,支持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体系发育、健全并有效运行。 八、保障措施 (一)法制保障。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配套规章,进一步强化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活畜禽跨区域调运、动物流通检疫监管、强制隔离与扑杀等方面的规定。完善兽医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体制保障。 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兽医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体系,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建设以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为主体的新型兽医制度,落实兽医机构和兽医队伍评价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培训机制,加强技术培训。发挥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作用,实行内检与外检、陆生动物与水生动物、养殖动物与野生动物防疫工作统一管理。 (三)科技保障。 加大动物疫病科学研究支持力度,加快先进实用科研成果转化,提高动物疫病科学防治水平。集成兽医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资源,构建产学研相结合的兽医科技创新体系,搞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关键技术攻关。完善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研究平台,深入开展病原学、流行病学、生态学研究。加强重大动物疫病致病机理、多病原互作机制、免疫机制、流行病学为重点的基础研究,动物卫生风险分析、经济学评估、主要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等为重点的软科学研究,疫病防控模式、区域化管理、检疫检验、无害化处理、兽药残留及耐药性的风险与控制、兽药质量评价与检测技术等为重点的集成应用研究。进一步加强兽医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兽医行业科技领军人才、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兽医实用技术推广骨干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四)条件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要将动物疫病防治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继续加大动物防疫经费投入力度,根据工作需要,将动物疫病监测、免疫、扑杀、检疫、监督管理、应急储备、无害化处理等所需经费及疫苗注射专项经费和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管理,保障公益性事业经费支出。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增加兽医行政执法经费投入。生产企业负担本企业动物防疫工作的经费支出。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编制和实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进一步健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兽药监察和残留监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支撑等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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