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邢台市公安局 邢台市农业局 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规范市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近期,我市市区大型犬、烈性犬明显增多,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今年以来,市区被犬咬伤人员高达2930人,其中重度咬伤589人,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为进一步优化城市市容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安全、舒适、和谐的生活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根据《邢台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市区养犬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12月31日,在邢台市区(桥东区、桥西区、开发区、七里河新区)开展规范养犬集中整治活动。 二、养犬实行分区管理,市中心城区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市区环城路(东环路、滨江路、南环路和邢州大道)围合以内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三、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销售、繁殖《邢台市禁止饲养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目录》中所列的大型犬和烈性犬,详情登陆邢台长安网进行查询(网址http://www.xtpa.gov.cn/)。 四、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违反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公共环境卫生。 五、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任何犬只进入公园、幼儿园、学校、医院、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馆、影剧院、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 (二)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必须使用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两米,由成年人牵领约束,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放置到垃圾堆(箱); (四)养犬人在家中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五)养犬人必须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六)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七)养犬人必须履行《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各级公安机关、城管执法、畜牧兽医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责,联合开展规范养犬集中整治活动,并做好收容遗弃犬、无主犬工作,查处违规养犬行为。对违反该《办法》规定的养犬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应条款给予处罚。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服从管理,积极配合执法活动,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之内,市民应当自行处置饲养的不符合条件的大型犬、烈性犬。对逾期不做处理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对相关犬只做出强制处理。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规养犬不文明行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举报和投诉。各部门举报电话:市综治办3270050,市公安局2202191,市城管局2662131,市农业局3163190。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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