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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加快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实施意见

时间:2013-05-20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山东畜牧网    作者:阳光畜牧网 - 小 + 大


  (五)严密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强化市、县、乡、村四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体系建设,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畜牧与相关部门、单位信息沟通和联防联控机制,联合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行动。加强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基础设施建设,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提供必要条件。切实抓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确保应免疫密度保持100%。进一步加强动物疫情预警预报信息平台建设,确保重大动物疫情即时监控。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落实队伍、资金、技术、物资等应急储备,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严格畜牧行政执法。对畜牧业产地环境、投入品生产和使用、饲养管理、产品加工过程等实施依法全程监控。严格畜禽及其产品检疫,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产品上市交易。严格畜产品及畜牧投入品流通环节监管,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加强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改造,做到持证合法经营,加强质量监管,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严格落实出口养殖场、供应大中城市畜禽及产品的养殖场及畜产品加工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制度,派驻官方兽医,实施全程跟踪监管。严格落实兽药生产企业GMP管理制度,全面开展兽药经营企业GSP认证,严格规范养殖环节用药行为。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监管,开展饲料生产企业等级评定活动,逐步淘汰落后产能。严格落实畜牧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坚决杜绝“三乱”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七)加强畜牧兽医实验室建设。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建设规划,将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作为农产品检测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支持力度,改善畜产品、饲料、兽药、环境等公益性检验检测条件,逐步形成以企业生产检验为基础、县级日常监测为主体、市级仲裁复查监测为补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到2011年6月底前,市、县两级畜牧检测中心全部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严格实行日常例行检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八)扶持壮大畜牧龙头企业。大力引进和培育畜牧龙头企业,扶持其引进、研发和应用国内外一流的先进设施、设备和新工艺、新技术,提高精深加工能力,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强畜产品市场竞争力。鼓励支持有实力的龙头企业“走出去”建基地、搞联营、开拓市场,努力打造一批知名龙头企业和品牌产品。到2015年,全市销售收入过100亿元的畜牧龙头企业2—3家,过50亿元的5家以上,中国名牌10个、山东名牌15个以上。
  (九)大力发展畜牧合作经济组织。扶持发展畜牧合作社,逐步建立起畜牧龙头企业+畜牧合作社+养殖企业(场、户)的新型畜牧产业化经营模式。探索发展畜产品销售型和技术服务型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科技推广、良种繁育、动物疫病防控等系列化服务,实现产销有效对接;引导农村“两委”干部、善于经营的农民带头发展畜牧合作社,鼓励县、乡畜牧兽医服务部门和各类服务实体、畜产品加工企业、供销合作社等积极参与畜牧合作社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作用,开展评先树优活动,加强行业自律;扶持成立畜牧企业家协会,加强企业间交流合作,逐步实现“户必入社,业必归会”的目标。
  (十)加强区域合作。加快与青岛、东营等地现代畜牧业一体化发展进程,深化与京、沪、杭等国内大中城市的产销合作。支持畜牧龙头企业开展国际合作,进行合资联营,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不断扩大畜产品出口规模。完善中心城区畜牧部门联席会议机制,整合中心城区畜牧业资源,加快推进城郊现代畜牧业一体化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联合推进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南部山区、城市郊区现代畜牧业开发建设,新增一批全省、全国重要的生态特色畜牧业基地。
  四、政策环境
  (一)加大投资支持力度。加强现代畜牧业投融资平台建设,逐步形成以政府投资为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畜牧业投融资长效机制,引导更多的工商资本、金融资本、民间资本投向现代畜牧业。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机制,探索通过资金互助社、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新兴金融机构支持畜禽养殖的模式。市、县财政每年拿出一定专项资金,每个县市区扶持1家畜牧担保公司、畜牧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注册资本在1000—3000万元、3000—5000万元和5000万元以上的,市级一次性分别补助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县级财政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补助方式和资金数额。通过畜牧企业、畜牧合作社建立会员农户信用档案,加强会员信用考核评估管理,并与金融机构对接,扩大信贷额度,解决养殖场户贷款难问题。总结能繁母猪、奶牛保险的经验,逐步扩大畜牧业保险覆盖范围。鼓励具备条件的畜牧龙头企业上市融资。落实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扩大招商引资规模。力争每年现代畜牧业资金投入都超过100亿元。
  (二)加大品牌奖励力度。认真贯彻落实潍政发〔2007〕46号文件精神,市、县财政每年拿出一定资金,对畜牧品牌企业实施奖励。对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山东名牌农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和10万元,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对获得潍坊市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对获得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0.5万元、0.5万元、1万元。对获得奖励的企业,优先申报国家及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申报国家、省级标准化生产基地;优先安排上级有关项目资金;在市内相关媒体上免费对外公布。各县市区、开发区也要根据当地实际出台相应的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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