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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在养殖户头顶的法规

时间:2013-04-03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新牧网    作者:阳光畜牧网 - 小 + 大

    整个3月,黄埔江的一万多头死猪将中国的养猪业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政府部门和养猪户也受到了媒体和公众疯狂的口诛笔伐。针对死猪抛江的问责,人们虽没有争出定论,但黄浦江死猪事件的一系列后续效应,却让当地养殖业深切地体会到了行业突变的阵痛。
    有媒体报道推测嘉兴死猪的原因或为圆环病毒,或为砷中毒,以此为据强烈炮轰养猪业的种种不合理、不合法行为。作为业内的养殖户、猪场、饲料厂,其实我们比外界都更清楚这其中的事实。或许养殖户有理难言,无处倾诉,但养殖户更需要清楚哪些法律红线是我们必须警惕,必须自律的。
    事实上,很多养猪户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在生产生活中遇到许多困扰,甚至被恶意敲诈勒索也不少见,更无论利用法律手段维权了。
    病死猪处理 处罚严厉
    养殖户是病死猪产生主体,有义务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我国每年会产生大量的死猪、病死猪,国家也有相关法律作出了明确的处理要求和规定。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对乱丢病死猪做出这样的处罚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而造成像黄浦江死猪这类重大事件,应该上升到环境保护法甚至刑法的层面上。" 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志宏在接受新牧网采访时表示。
    据新牧网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还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近,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病死动物给出了明确的处理要求,禁止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
    发生疫情要主动及时上报
    养殖户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有疫病情况要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动物,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同时,如果猪场处于疫区内,就算没有发病,也不能出售猪及肉制品。
    药物残留和用药安全
    药物残留问题是社会公众非常关注的焦点,食品不安全是当今社会的痼疾。据新牧网了解《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第六十八条还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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