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畜牧动态 > 规范标准 > 文章

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

时间:2012-12-17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4 疫情监测

4.1 监测主体: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4.2 监测方法:临床观察、实验室检测及流行病学调查。

4.3 监测对象:以牛、羊、猪为主,必要时对其他动物监测。

4.4 监测的范围

4.4.1 养殖场户、散养畜,交易市场、屠宰厂(场)、异地调入的活畜及产品。

4.4.2对种畜场、边境、隔离场、近期发生疫情及疫情频发等高风险区域的家畜进行重点监测。

监测方案按照当年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工作安排执行。

4.5疫区和受威胁区解除封锁后的监测 临床监测持续一年,反刍动物病原学检测连续2次,每次间隔1个月,必要时对重点区域加大监测的强度。

4.6在监测过程中,对分离到的毒株进行生物学和分子生物学特性分析与评价,密切注意病毒的变异动态,及时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7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预报。

4.8监测结果处理

监测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 免疫

5.1 国家对口蹄疫实行强制免疫,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

5.2 预防免疫,按农业部制定的免疫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

5.3 突发疫情时的紧急免疫按本规范有关条款进行。

5.4 所用疫苗必须采用农业部批准使用的产品,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逐级供应。

5.5 所有养殖场/户必须按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做好免疫接种,建立完整免疫档案(包括免疫登记表、免疫证、免疫标识等)。

5.6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对免疫畜群进行免疫水平监测,根据群体抗体水平及时加强免疫。

6 检疫监督

6.1 产地检疫

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在离开饲养地之前,养殖场/户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接到报检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及时到场、到户实施检疫。检查合格后,收回动物免疫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2 屠宰检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对猪、牛、羊等偶蹄动物进行验证查物,证物相符检疫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宰后检疫合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3 种畜、非屠宰畜异地调运检疫

国内跨省调运包括种畜、乳用畜、非屠宰畜时,应当先到调入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经调出地按规定检疫合格,方可调运。起运前两周,进行一次口蹄疫强化免疫,到达后须隔离饲养14天以上,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场饲养。

上一篇: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

下一篇:马鼻疽防治技术规范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