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3.2 对疫区养猪场采集鼻腔拭子,疫区和受威胁区所有禽群采集气管拭子和泄殖腔拭子,在野生禽类活动或栖息地采集新鲜粪便或水样,每个采样点采集20份样品,用RT-PCR方法进行病原检测,发现疑似感染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 5.5 在监测过程中,国家规定的实验室要对分离到的毒株进行生物学和分子生物学特性分析与评价,密切注意病毒的变异动态,及时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6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预报。 5.7监测结果处理 监测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病原学和非免疫血清学阳性禽,要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并将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确诊阳性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6 免疫 6.1 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强制免疫制度,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6.2 预防性免疫,按农业部制定的免疫方案中规定的程序进行。 6.3 突发疫情时的紧急免疫,按本规范有关条款进行。 6.4 所用疫苗必须采用农业部批准使用的产品,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逐级供应。 6.5 所有易感禽类饲养者必须按国家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免疫接种,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指导。 6.6 定期对免疫禽群进行免疫水平监测,根据群体抗体水平及时加强免疫。 7 检疫监督 7.1产地检疫 饲养者在禽群及禽类产品离开产地前,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接到报检后,必须及时到户、到场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7.2屠宰检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对屠宰的禽只进行验证查物,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宰后检疫合格的方可出厂,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7.3引种检疫 国内异地引入种禽、种蛋时,应当先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且检疫合格。引入的种禽必须隔离饲养21天以上,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 7.4监督管理 7.4.1禽类和禽类产品凭检疫合格证运输、上市销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严防疫情传播扩散。 7.4.2生产、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7.4.3各地根据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需要设立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禽类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 8 保障措施 8.1 各级政府应加强机构队伍建设,确保各项防治技术落实到位。 8.2 各级财政和发改部门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免疫、监测、诊断、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防治工作经费落实。 8.3 各级兽医行政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本技术规范,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及时演练和培训应急队伍。 8.4 在高致病禽流感防控中,人员的防护按《高致病性禽流感人员防护技术规范》执行(附件12)。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附件).rar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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