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 4.3.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4.3.3.1 扑杀所有的禽只,销毁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 4.3.3.2 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4.3.3.3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4.3.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4.3.4.1扑杀疫区内所有家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销毁相应的禽类产品; 4.3.4.2 禁止禽类进出疫区及禽类产品运出疫区; 4.3.4.3 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4.3.4.4 对所有与禽类接触过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4.3.5 受威胁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4.3.5.1 对所有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4.3.5.2 对所有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4.3.6 关闭疫点及周边13公里内所有家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4.3.7 流行病学调查、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追踪疫点内在发病期间及发病前21天内售出的所有家禽及其产品,并销毁处理。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规范,对疫情进行溯源和扩散风险分析(附件11)。 4.3.8 解除封锁 4.3.8.1 解除封锁的条件 疫点、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完毕21天以上,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完成相关场所和物品终末消毒;受威胁区按规定完成免疫。 4.3.8.2 解除封锁的程序 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取消所采取的疫情处置措施。 4.3.8.3 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病例,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疫情宣布扑灭后方可重新养禽。 4.3.9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并归档。 5 疫情监测 5.1 监测方法包括临床观察、实验室检测及流行病学调查。 5.2 监测对象以易感禽类为主,必要时监测其他动物。 5.3监测的范围 5.3.1 对养禽场户每年要进行两次病原学抽样检测,散养禽不定期抽检,对于未经免疫的禽类以血清学检测为主; 5.3.2 对交易市场、禽类屠宰厂(场)、异地调入的活禽和禽产品进行不定期的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 5.3.3 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监测 5.3.3.1 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每天进行临床观察,连续1个月,病死禽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诊断,疑似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和鉴定。 解除封锁前采样检测1次,解除封锁后纳入正常监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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