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在现有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基础上,编制和实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进一步健全完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兽药监察和残留监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支撑等基础设施,完善与实施《规划》相适应的动物防疫体系。根据不同区域内养殖状况、养殖模式、优势畜禽品种、重点流行疫病,以及规划确定的重点疫病,合理规划重点实验室建设,加强和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形成完善的兽医实验室网络体系,不断提升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技术支撑能力。 (七)加快推进新型兽医制度建设。建设以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为主体的新型兽医制度。继续推进官方兽医制度建设,加强官方兽医队伍建设工作,建立官方兽医培训网络体系,全面提高官方兽医队伍综合素质。深入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规范执业兽医资格准入和从业行为,加强乡村兽医和村级防疫员管理。强化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原则,规范动物诊疗市场,促进私营动物诊疗机构规范发展。明确执业兽医在疫病防治中的责任和义务,加强政策研究,充分发挥兽医行业协会、诊疗机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在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和提高兽医社会化服务水平中的作用。 六、强化动物疫病防治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贯彻落实《规划》作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的要求,由地方政府建立畜牧兽医、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联合组成的《规划》实施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目标,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强化落实。 (二)加强政策落实。在现有免疫、监测、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各项防治政策基础上,按照实施的《规划》要求,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相关财政支持政策。要加强调研,全面分析科学性和可行性,尽快完善。加强利用金融保险政策支持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等难点问题研究,适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积极推动出台相关政策。 (三)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对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力度。做好实施《规划》中的动物疫病免疫接种、监测预警、移动控制、扑灭清群等综合防控措施所需经费的财政预算。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大与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在资金安排、规划编制、项目组织实施等环节的沟通和衔接。要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入动物防疫工作,积极运用财政、金融、保险、税收等政策手段,支持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体系有效运行。 (四)强化科技支撑。大力支持开展动物疫病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化水平。依托科技项目,充分调动兽医行业内外相关科学研究机构的积极性,加强兽医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资源集成融合,重点解决制约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关键技术问题,为《规划》的顺利实施提供基础保障。支持新疫苗和兽医药品研发平台建设,推进诊断检测技术和试剂的标准化,鼓励发明创新和技术进步,引导和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抓好技术集成示范工作。鼓励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培养兽医行业科技领军人才、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兽医实用技术推广骨干人才。 (五)扩大宣传教育。认真总结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传动物疫病防治政策和成效。凝聚各方面力量,营造全社会关心动物疫病防治、支持动物疫病防治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动物疫病防治科学发展提供良好舆论导向。对兽医从业人员和动物饲养员要定期举办动物疫病防治技术培训班,不断提升相关人员的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水平。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要求,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保证培训效果。 七、加强考核评估 按照《规划》要求,国家将组织制定评估指标和方案,明确评估考核的时间、机构、程序、内容和结果运用,分年度、分阶段组织检查和考核验收。 各地应将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纳入绩效考核指标,建立健全工作落实情况督导机制,细化考核指标和督导方案,定期开展检查,适时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并向农业部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在实施《规划》中,对在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落实《规划》不力,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要予以通报;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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