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落实《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 (一)实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对口蹄疫,按照“分型控制、因地制宜、分区防治”的原则,对于A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采取全国同步控制和消灭策略,最终达到全国免疫无疫和非免疫无疫的目标。对于O型口蹄疫,在防疫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率先建设免疫无疫或非免疫无疫区域,最终达到全国部分地区免疫无疫或非免疫无疫,大部分地区达到稳定控制目标。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基于流行率和病毒变异的动态变化,适时科学地优化强制免疫、免疫扑杀并举、监测清群等策略措施。定期评估家禽卫生状况,及时调整免疫、监测、扑杀、检疫监管等防治技术和策略。对布鲁氏菌病,坚持人畜同步防治、联防联控、分区防治、分类指导的原则,稳步推进定期检测、分区免疫、移动控制、强制扑杀等综合防治措施。按照畜间和人间疫病发生和流行程度,将全国划分为一类地区、二类地区和净化区三个区域,整片同步推进,严格控制活畜从高风险地区向低风险地区流通。逐步压缩一类、二类地区范围,不断扩大净化区范围,最终实现全国性非免疫无疫。 (二)消灭马鼻疽和马传染性贫血。在现有基础上加快推进消灭行动。开展持续监测和重点监测,严格检疫监管,严格扑杀阳性动物。到2015年,全国消灭马鼻疽;到2020年,全国消灭马传染性贫血。 (三)实施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新城疫防治指导意见。国家将制定单项病防治指导意见,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通过免疫、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检疫监管等手段,逐步达到控制或净化标准。 (四)开展血吸虫病、包虫病、狂犬病和奶牛结核病防治工作。对血吸虫病,继续实施防治计划,重点开展家畜查治和监测工作,全国达到传播阻断标准。对包虫病,继续实施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家犬驱虫和新生羊免疫等措施,全国达到控制标准。对狂犬病,完善犬只登记管理,逐步实施全面免疫,扑杀病犬,全国达到控制标准。对奶牛结核病,实施监测、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全国7省达到维持或净化标准,其他区域达到控制标准。 (五)大力开展种畜禽场疫病净化工作。健全种用动物健康标准,实施种畜禽场疫病净化计划,加快推进畜禽健康促进策略。国家制定实施种畜禽场疫病净化指导意见,加强种畜禽关键动物疫病的净化工作。加强种源正向系统净化工作,做好种鸡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沙门氏菌病和禽白血病,以及种猪场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猪伪狂犬病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等主要垂直传播性疫病的防控。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实施疫病净化方案。建立市场准入和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定期监测和评估,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疫病净化,逐步达到种猪、种鸡场净化标准。 (六)防范13种重点外来动物疫病传入。坚持按照定期开展风险分析评估、科学监测预警,及时果断处置疫情的要求,做好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外来动物疫病风险管理,在边境地区和高风险区建立动物防疫安全屏障。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国家制定重点外来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和技术规范,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明确防范重点,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未来一段时间内,本着集中精力办大事的原则,对上述动物疫病,国家层面重点考虑纳入全国扑灭计划的优先防治病种,重点组织制定和实施禽流感、口蹄疫和布鲁氏菌病等3个病种的防治计划,以3个单项病防治计划的实施,带动其他动物疫病的防控。国家层面还将组织实施马传染性贫血和马鼻疽消灭工作,继续实施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治计划,推动出台狂犬病防治计划。对其他优先防治的动物疫病,国家层面制定防治指导意见,主要依靠各地的力量进行防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规划》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确定时间表和具体安排,拿出配套政策措施,并报农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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