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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食品 肉牛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时间:2009-05-29    点击: 次    来源:农业部    作者:阳光网站 - 小 + 大


    4.3.3 牛只在装运及运输过程中没有接触过其他偶蹄动物,运输车辆应做过彻底清洗消毒。
    4.3.4 
牛只引入后至少隔离饲养30天,在此期间进行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者方可合群饲养。
    4.4 
饲养管理要求
    
肉牛饲养场的饲养管理应符合NY/T 5128规定的要求。
    4.5 
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要求
    4.5.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NY 5128规定的要求,禁止饲喂动物源性肉骨粉。
    4.5.2 
兽药的使用应符合NY 5128规定的要求。
    4.6 
免疫接种
    
肉牛饲养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注意选择适宜的疫苗和免疫方法。
疫病控制和扑灭
    5.1 
肉牛饲养场发生或怀疑发生一类疫病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5.1.1 
立即封锁现场,驻场兽医应及时进行诊断,采集病料由权威部门确诊,并尽快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
    5.1.2 
确诊发生口蹄疫、蓝舌病、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时,肉牛饲养场应配合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牛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检疫、扑杀措施。
    5.1.3 
发生牛海绵状脑病时,除了对牛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外,还需追踪调查病牛的亲代和子代。
    5.1.4 
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牛的尸体按GB 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
    5.2 
发生炭疽时,焚毁病牛,对可能污染点彻底消毒。
    5.3 
发生牛白血病、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等疫病,发现蓝舌病血清学阳性牛时,应对牛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
产地检疫
    
产地检疫按GB 16549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疫病监测
    7.1 
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疫病监测方案,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肉牛饲养场应积极予以配合。
    7.2 
肉牛饲养场常规检测的疾病至少应包括:口蹄疫、结核病、布鲁氏菌病。
    7.3 
不应检出的疫病: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
    
除上述疫病外,还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其他一些必要的疫病进行监测。
    7.4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必要的疫病监督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反馈肉牛饲养场。
记录
    
每群肉牛都要有相关的资料记录,其内容包括:肉牛来源、饲料消耗情况、发病率、死亡率及发病死亡原因,消毒情况。无害化处理情况,实验室检查及其结果,用药及免疫接种情况,肉牛去向。所有记录必须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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