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3养猪场应配备对害虫和啮齿动物等的生物防护设施。 4.1.3饲养管理要求和卫生制度 4.1.3.1对饲养管理、饲料、饮水和兽药的要求 4.1.3.1.1饲养管理:饲养管理按NY/T 5033执行。养猪场内严禁饲养禽、犬、猫及其他动物;养猪场食堂不得外购生鲜猪肉及副产品。 4.1.3.1.2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饲料使用按NY 5032执行。 4.1.3.1.3生产和生活用水:养猪场生产和生活用水应符合NY 5027的规定。 4.1.3.1.4兽药使用:兽药使用按NY 5030执行。 4.1.3.2卫生制度 4.1.3.2.1对人员的要求 4.1.3.2.2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4.1.3.2.3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时应淋浴消毒,更换衣鞋。工作服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4.1.3.2.4猪场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动物疾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4.1.3.2.5非生产人员一般不允许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下,非生产人员需经淋浴消毒,更换防护服后方可入场,并遵守场内的一切防疫制度。 4.1.3.2.2 环境消毒 定期对猪舍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消毒;消毒程序和消毒药物的使用等按NY/T 5033的规定执行。 4.1.3.2.3 引进猪只坚持自养自繁的原则;必须引进猪只时,在引进前应调查产地是否为非疫区,并有产地检疫证明;猪只在装运及运输过程中没有接触过其他偶蹄动物,运输车辆应做过彻底清洗消毒;猪只引入后至少隔离饲养30天,在此期间进行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者方可合群饲养。 4.2 疫病预防措施 4.2.1 免疫接种 养猪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注意选择适宜的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 4.2.2 寄生虫控制 4.2.2.1 药物选择 驱虫药物的使用按本标准4.1.3.1.4规定执行。 4.2.2.2 驱虫程序 驱虫程序按GB/T 17823—1999的4.2条规定执行。 5 疫病监测 5.1 养猪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 5.2 养猪场常规监测疫病的种类至少应包括: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伪狂犬病、乙型脑炎、猪丹毒、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和弓形虫病。除上述疫病外,还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其他一些必要的疫病进行监测。 5.3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动物疫病监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必要的疫病监督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6 疫病控制和扑灭 养猪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6.1 驻场兽医应及时进行诊断,并尽快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 6.2 确诊发生口蹄疫、猪水泡病时,养猪场应配合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猪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发生猪瘟、伪狂犬病、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等疫病时,应对猪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猪的尸体按GB 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GB/T 16569进行。 7 记录 每群生猪都应有相关的资料记录,其内容包括:猪只来源,饲料消耗情况,发病率、死亡率及发病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实验室检查及其结果,用药及免疫接种情况,猪只发运目的地。所有记录应在清群后保存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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