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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细小病毒病防治技术规范

时间:2010-01-19    点击: 次    来源: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作者:余勇等 - 小 + 大

8.1.2 临床症状

母猪感染后常发生重新发情而不分娩,或发生流产、产死胎、弱仔、木乃伊胎和少仔等症状。公猪表现不明显。

8.1.3 病理变化

怀孕母猪感染后未有明显肉眼病变,但显微病变可见内皮组织和固有层有局灶性单核细胞聚集,在脑、脊髓和眼脉络膜的血管周围有浆细胞和淋巴细胞形成的管套现象。死亡仔猪病理组织学呈现非化脓性脑膜脑炎变化。

8.1.4 实验室诊断

8.1.4.1 病原学诊断

聚合酶链式反应诊断:见附录B。

8.1.4.2 血清学诊断

乳胶凝集实验:按照NY/SY152-2000执行。

8.1.5 结果判定

根据本病的流行特点、临床特征和病理变化可作出初步诊断,确诊需进一步做病原分离鉴定及血清学试验。

8.1.5.1 符合典型临床症状指标,判定为疑似病猪。

8.1.5.2 经病原学PCR检测呈阳性者,确诊为细小病毒病阳性猪。

9 疫情报告

9.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者怀疑本病的猪只,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同时禁止猪只移动。

9.2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并确认后,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10 疫情处理

10.1 发现疑似疫情,畜主应限制动物移动;对疑似患病动物应立即隔离报告。

10.2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开展实验室诊断。

10.3 确诊本病爆发流行后,当地人民政府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组织有关部门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10.3.1 封锁 本病呈暴发流行时,要对疫区依法实施封锁。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动物和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移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交通要道建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停止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对易感动物实行圈养或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以及其它限制性措施。

10.3.2 隔离 对受威胁的猪群(病猪的同群猪)实施隔离。

10.3.3 扑杀:对患病猪全部扑杀。

10.3.4 同群猪隔离观察。

10.3.5 无害化处理: 按照GB 16548执行。

11 消毒

11.1设备和用品

11.1.1 清洗工具:扫帚、叉子、铲子、锹和冲洗用水管。

11.1.2 消毒工具: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容器等。

11.1.3 消毒剂:氧化剂类、氯制剂类等适合的消毒剂。

11.1.4 防护装备:防护服、口罩、胶靴、手套、护目镜等。

11.2 预防消毒

种猪场、猪产品加工厂及经营单位建立和严格执行消毒制度;对活猪和猪产品集贸市场的场地和工具进行严格消毒。对农村猪舍结合春秋防疫和高温季节开展消毒、灭鼠工作或日常清粪除污卫生,定期进行预防消毒。

11.3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消毒

11.3.1 疫点内饲养圈舍清理、清洗和消毒

11.3.1.1 对圈舍内外先消毒后进行清理和清洗,清洗完毕后再消毒。对蚊、鼠、蟑螂等害虫进行杀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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